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徐士宝、谢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经查,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徐士宝、谢俊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:1.未关注毛利率异常的项目。你们仅以收入规模为标准识别重要项目,未关注到报告期内,新增收入较低、占比较小,但利润影响较大的异常项目。上述情形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—审计证据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规定。